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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旅游关于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为北京凯撒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证劵代码:000796证券简称:凯撒旅游公告编号:2016-059

海航凯撒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为北京凯撒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海航凯撒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凯撒同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际旅行社”)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凯撒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航服”)为正常使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国际航协”)的BSP1出票系统,需由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鑫港”)为上海航服与国际航协签署《客运销售代理协议》提供保证担保;中航鑫港为国际航协在

中国实施代理人计划所认可的担保单位,作为条件,须北京凯撒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为上海航服向中航鑫港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由于预计上海航服2016年机票销售量将大幅增加,且多家航空公司出票方式从银行付款形式改为BSP出票形式,上海航服需向国际航协申请增加BSP出票量,相应的预计上海航服对国际航协的应付账款将同步增加,原申请的由中航鑫港为上海航服向国际航协提供的150万元的担保额度需要提升至1500万元,故需由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为上海航服向中航鑫港提供的反担保金额相应提升至1500万元。

2、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为北京凯撒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上

1BSP计划(BillingandSettlementPlan):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根据运输代理业的发展和需要而建立的,供

航空公司和代理人之间使用的销售结算系统;由代理人销售,出票后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下发的划款日期表通过国际航协指定的数据处理中心和清算银行进行结算并付款,正常扣款后,使用票量额度恢复。

2海分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为日常经营业务需求,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担保人及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㈠担保人介绍:

1、担保人名称: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2、担保人法定代表人:陈小兵

3、担保人注册资本:10000万元

4、担保人成立日期:2000年3月17日

5、担保人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102号楼三层30101号

6、担保人经营范围: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互联网信

息服务;代理航空意外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险除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省际包车客运、市内包车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0月08日);销售食品;出版物零售;销售工艺品、针纺织品、日用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家具、建筑材料、服装、鞋帽;组织文化艺术交流;营销策划;企业策划;公共关系服务;会议服务;摄影扩印服务;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接受委托代售门票;代售火车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7、担保人财务数据:该公司2015年度营业收入为4,056,720,850.65元,净利

润为104,792,564.50元,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2,347,950,274.49元,净资产为320,186,637.17元。

㈡被担保人介绍:

1、被担保人名称:北京凯撒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被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赵欣

3、被担保人成立日期:2006年7月25日

4、被担保人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乌鲁木齐北路458号第五层5、被担保人经营范围:代母公司承接航空客运代理业务、航空运输咨询业务(不含中介)、代售火车票、旅游信息咨询(不含中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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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担保人财务数据:该公司2015年度营业收入为1.15亿元,净利润为-28万;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1,119万元,净资产-174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㈢担保人、被担保人与本公司股权关系如下:

三、担保与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㈠协议主体: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甲方)、北京凯撒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乙方)

㈡提供反担保的范围、方式与期限:

1、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范围包括:甲方按国际航协《索赔通知》向国际航协

支付的(主债权)担保金;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索赔金额及利息(以本年度贷款利息计算)、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2、乙方应按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向甲方提供经其认可的财产进行反担保,并按约

定交存保证金和缴纳担保费,保证金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所产生的利息归甲方所有。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期间,如甲方认为乙方所提供担保措施不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相应反担保,乙方如不能补充甲方认可的反担保,甲方可采取相应措施。

3、乙方提供的反担保期间和《反担保函》(附件)有效期间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处置之日止。

4、甲方向国际航协实际履行担保责任后,或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甲方损失后,甲方有权首先以保证金抵押偿还其损失,并就不足部分想乙方及其他反担保人继

4续追偿。

㈢协议金额:甲方为乙方承担的最高保证额度为壹仟伍佰万元人民币,本协议签署完毕生效后,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还;乙方按甲方提供担保额度的10向甲方交存保证金壹佰伍拾万元人民币,每年按担保额度的0.72交纳担保费壹拾万捌仟元人民币;乙方按甲方提供担保额度的18向甲方交存保证金贰拾柒万元人民币。

㈣上述《担保与反担保协议》中的附件《反担保函》由反担保人北京凯撒国际旅

行社向中航鑫港出具,主要内容如下:

1、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承诺一旦代理人发生违约,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将与代

理人共同承担连带违约责任,并于贵公司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贵公司进行赔付;

2、本反担保函项下的反担保范围包括:贵公司根据国际航协的《索赔通知》所实际支付的担保金扣除代理人交存保证金后的金额;以及因代理人违约而给贵公司造

成的索赔金额及利息(以本年度贷款利息计算)、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3、反担保期限为《担保与反担保协议》终止期截止之日后的两年,自贵公司因

代理人违约而履行《担保及反担保协议》项下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

4、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承诺,对于代理人进行的任何重组或变更、股权转让、歇业、清算、迁址以及其他队贵公司利益构成影响的行为,均及时通知贵公司并提供相应文件,并为此继续承担《反担保函》所有法律责任;

5、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承诺,向贵公司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材料;在必要时,按照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的要求提供证明亲笔签字和身份证真实性的公证书;

6、本担保函作为《担保与反担保协议》附件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时效性,有关事宜适用该协议有关约定。

四、董事会意见

北京凯撒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控制公司,其未来发展前景良好,本公司对其上海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为上海航服提供反担保,有助于解决上海航服生产经营的需求,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并且本公司认为上海航服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不会给公司或北京凯撒旅行社带来较大风险,故公司董事会同意上海航服与中航鑫港签署《担保与反担保协议》;同意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为上海航服提供

1500万元的反担保并出具《反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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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10500万元,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累计对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2500万元,累计占本公司2015年度审计净资产

164,577.87万元)的比例7.89。公司没有发生其它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也没有其它逾期担保情形,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备查文件

《担保与反担保协议》及《反担保函》。

特此公告。

海航凯撒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0日

责任编辑: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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