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你好!欢迎访问深圳空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空运代理

SHIPPING INFORMATION

托运须知

PROCESS

作业流程

CUSTOMER CASE

客户案例

BUSINESS NETWORK

业务网络

NEWS INFORMATION

新闻资讯

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空运 >> 空运资讯 >> 正文

海商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内容有:
  ①适用范围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②详细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③实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原则,即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可依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该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性质、特点】    调整对象: 是指某一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得基本依据和出发点。至于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从其定义可以看出,是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性质: 具体的说,海商法到底应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国内外颇有争议。对于广义海商法的性质,国内有学者将其归属于经济法或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认为,海商法“是国内经济法兼有国际经济法性质的法律”。我国教育部在学科分类中,将海商法作为国际经济法(二级学科)的一个分支。但不少国内海商法学者主张海商法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于狭义的海商法性质,海商法学者认识比较统一。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海商法被认为是民法或商法的特别法;在“民法合一”的国家,则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因为我国没有单独的商法典,所以《海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两者的规定相冲突时,《海商法》优于民法而适用;《海商法》没有规定,而民法有规定的,以民法为主。
深圳空运
版权所有 2010~2024 深圳空运业务 | kongyunwang.com
Q Q:1679359866